我院拟采购燃气锅炉维保服务商1家,拟对该项目采用零散谈价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有关事宜如下:
一、采购单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燃气锅炉维保服务项目(第三次)
三、报名时间: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00
四、报名方式:
(一)线上报名:提交零散谈价公告“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资料的PDF扫描件至邮箱2307196652@qq.com。
(二)现场报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综合采购部,提交“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原件。
五、报名资料:
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报名表(见附件1)。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明(见附件2)。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若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谈价的,可不提供)。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所有资质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鲜章,资质不齐和未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六、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预算:1.5万元/年,最高限价:1.5万元/年。
(二)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
(三)服务地点:
1、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金牛区互利西一巷8号)。
2、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九江院区(双流区草金路105号)。
(四)维护设备:史密斯BTH250燃气锅炉3台、青岛凯能燃气锅炉2台。
(五)供应商须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参数及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要求:
1、维护设备
(1)采购人现有维保设备数量共5台;史密斯BTH250燃气锅炉3台,额定热功率根据设备铭牌参数;青岛凯能燃气锅炉2台,额定热功率600KW。
(2)供应商须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联系人:陈涛,联系电话028-69515893。
2、维保范围
涵盖锅炉本体、燃烧器、控制系统、安全阀、压力表、水泵、烟道及燃气管道等附属设备。
3、维保内容
(1)日常维护:每月对项目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管道进行1次全面巡检,包括燃气泄漏检测、燃烧器调试、安全阀、压力表校验、控制系统功能测试、定期检修等并提供巡查记录(巡查记录表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2)季度维护:清洗热交换器、检查烟道密封性、更换磨损密封件。
(3)年度维护:全面检查燃烧器、水泵、阳极棒等核心部件,提交锅炉能效检测报告、压力容器检测报告及安全阀门校验的报告,清理锅炉内部水垢及积碳,及其他部件的检测。
4、备件要求
维保单位负责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消耗材料和易损件清单,由医院提供配件,供应商负责维修和安装。
5、安全与合规
维保过程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动火作业前需报采购人审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锅炉操作证或燃气作业资格证),每次维护后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6、记录管理
提供完整维护记录(含检查内容、测试数据),维保过程中有设备出现问题必须立即上报管理员,每季度提交维保总结报告。
(二)服务响应
服务响应:自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故障报修后2小时内抵达现场,24小时内完成修复,提供7×24小时应急服务热线。
九、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地点:
1、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金牛区互利西一巷8号);
2、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九江院区(双流区草金路105号)。
(二)服务期限:
3年,合同一年一签(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考核表详见附件4《燃气锅炉维保服务季度考核表》)。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供应商按合同要求进行巡查,巡查完毕向采购人提供巡查报告,经考核合格,每季度结算一次。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2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供应商须在采购人付款前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采购人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考核内容。
(四)违约责任
1、若供应商不能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的时限及时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逾期3日,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则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采购人偿付违约金。
2、若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经采购人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采购需求内容又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行业相关规定、采购人现场管理制度及本采购需求的约定,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采购人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采购人赔偿的费用等。
4、供应商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还应赔偿采购人损失尚未补足的部分。
5、供应商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采购人为主张权利而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邮件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调查取证的费用,以及来自行政机关的罚款等。
十、与我院合作中的供应商将接受我院诚信度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我院有权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
十一、凡愿意报名参加我院谈价项目的供应商,均视为无条件认同并满足我院提出所有谈价要求。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8号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综合采购部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28-69515784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2025年4月16日